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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军事文选》目录


正文

  (一九三七年二月九日)

  周:

  (一)关于和宁方〔2〕交涉之政治的立场,请参阅致三中全会电〔3〕。

  (二)军事方面,同意提出初编为十二个师四个军,林贺刘徐〔4〕为军长,组成一路军,设正副总司令,朱〔5〕正彭〔6〕副〔7〕。

  (三)饷项,如对方允即改番号,即照中央军待遇领受,如对方仍欲缓改,则每月接济至少八十至一百万。

  (四)如有国防委员会之组织,红军应派代表参加。如暂时无此种组织,红军亦需要驻京代表参与国防准备。

  (五)党的问题,求得不逮捕、不破坏组织即可。红军中组织领导不变。

  (长江〔8〕明日回)

  毛 洛

  九日二十三时

  根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抄件刊印。

  注释

  〔1〕 这是毛泽东和洛甫(张闻天)给周恩来的电报。

  〔2〕 指南京国民党政府。

  〔3〕 指一九三七年二月十日中共中央致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的电报,电文如下:“中国国民党三中全会诸先生鉴:西安问题和平解决,举国庆幸,从此和平统一团结御侮之方针得以实现,实为国家民族之福。当此日寇猖狂,中华民族之存亡千钧一发之际,本党深望贵党三中全会,本此方针,将下列各项定为国策:(一)停止一切内战,集中国力,一致对外;(二)保障言论、集会、结社之自由,释放一切政治犯;(三)召集各党各派各界各军的代表会议,集中全国人材,共同救国;(四)迅速完成对日抗战之一切准备工作;(五)改善人民的生活。如贵党三中全会果能毅然决然确定此国策,则本党为着表示团结御侮之诚意,愿给贵党三中全会以如下之保证:(一)在全国范围内停止推翻国民党之武装暴动方针;(二)工农民主政府改名为中华民国特区政府,红军改名为国民革命军,直接受南京中央政府与军事委员会之指导;(三)在特区政府区域内,实行普选的彻底民主制度;(四)停止没收地主土地之政策,坚决执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之共同纲领。”

  〔4〕 林,指林彪,当时任中国人民抗日军事政治大学校长兼政治委员。贺,指贺龙,当时任红军第二方面军总指挥。刘,指刘伯承,当时任红军总参谋长。徐,指徐向前,当时任红军西路军总指挥。

  〔5〕 朱,指朱德。

  〔6〕 彭,指彭德怀,当时任红军前敌总指挥。

  〔7〕 一九三七年二月十二日毛泽东和张闻天致电周恩来,补充提出:“陕甘以外各省的红军游击队,一律改民团或保卫团,千人以上者亦然,绝不宜调来陕甘集中。”

  〔8〕 长江,即范长江,新闻工作者。当时以大公报记者身份在延安采访,二月十日回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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